时间:2023/12/5来源:本站原创作者:佚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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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

福建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发出通知

明确了少数民族考生

享受高考加分录取照顾政策的条件

《通知》界定了少数民族考生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的条件,年至年,少数民族考生高中阶段须在我省19个民族乡、高山(享受高山补贴)和无桥梁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具有3年完整户籍,且在户籍所在县(市、区)学校具有3学年完整学籍,并有连续3学年的实际就读经历,方可享受高考加分录取照顾政策。

我省19个民族乡包括:福鼎市硖门乡、佳阳乡,福安市坂中乡、穆云乡、康厝乡,霞浦县盐田乡、水门乡、崇儒乡,蕉城区金涵乡,龙海区隆教乡,漳浦县湖西乡、赤岭乡,连江县小沧乡,罗源县霍口乡,惠安县百崎乡,宁化县治平乡,永安市青水乡,上杭县庐丰乡、官庄乡。

“3年完整户籍”指考生高中阶段具有享受高考加分录取照顾政策区域内连续完整3年以上户籍(时间截至高考当年7月1日)。

“3学年完整学籍”指考生所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籍从入学之日至毕业,均在考生符合享受高考加分录取照顾政策的户籍所在县(市、区)高中阶段学校,并有连续完整的3个学年学籍。

“连续3学年的实际就读经历”指考生在“3学年完整学籍”的高中学校实际就读连续3个学年。

《通知》指出,经审核认定的少数民族考生的高考录取照顾特征信息,要分别在班级、学校、市区教育局网站、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。未经审核公示的考生一律不能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。

此前,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下发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,指出,福建省少数民族考生,加分分值从年起调整为5分,其中年至年,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可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;年至年,少数民族考生加分仅面向省属高校投档时使用。年起取消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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